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花府辦發〔2020〕4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4月15日
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
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
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以下分別簡稱《名錄》《通知》和《指南》)等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和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求,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實現生態環境管理全覆蓋。自2020年1月1日起,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應持證排污。
(二)階段目標
1.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等33個行業(見附件2)的清理整頓工作。
2.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我區轄區內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核發工作。
二、工作任務
(一)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2020年2月底前完成2017-2019年應完成排污許可核發任務的33個行業的固定污染源發證登記清單,并將清單上報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3月底前發證率、登記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
(二)做好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2020年5月底前完成《名錄》規定的所有行業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并將清單上報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7月底前發證率、登記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工作。
三、工作原則
(一)統籌安排,共同推進。兩項工作任務同步部署,全力推進。
(二)摸清底數,分類施策。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核心,進一步摸清污染源底數,根據《通知》要求,對排污單位進行分類處置。對于存在問題的排污單位,按照“先發證再到位”的原則,根據排污單位的整改承諾,先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生態環境部統一制作),給予合理整改期限(3個月至1年),強化幫扶指導,引導排污單位規范排污行為,最終實現將所有排污單位全部納入生態環境管理。
(三)問題導向,改革創新。以解決生態環境管理歷史遺留問題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導向,實事求是、考慮現實、兼顧歷史、改革創新,落實各級政府屬地監管負責制度,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四)明確責任,強化監督。落實排污單位環保主體責任,實現排污單位依法申領,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發證,依證監管,違法嚴查。
四、工作步驟
按照“摸、排、分、清”四個工作步驟,完成2017至2019年已核發的33個行業固定污染源的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工作。
(一)摸清底數。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簡稱“二污普”)清查出的重點行業排污單位清單為基礎,組織對我區2018年以來投入運行的排污單位進行摸排,同時結合市監、稅務、電力等部門提供的信息,以及生態環境監管企業名單、排污費征收企業名單等查遺補漏,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納入生態環境管理的排污單位,與“二污普”清單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導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以下簡稱“平臺”)。
1.基礎資料收集。按照國家及省、市環境部門要求,一是收集“二污普”清查出的重點行業排污單位。二是向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供電分局等部門收集2018年1月1日以來投運的排污單位相關信息資料。三是收集區農業農村局、區衛健局、區水務局等有關部門主管行業排污單位信息,結合區生態環境分局生態環境監管企業名單等查遺補漏,進一步完善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供電局,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2月10日前
2.分析梳理匯總。對收集到的排污單位信息資料進行分析梳理匯總,有效整合,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導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2月20日前
(二)排查無證。根據平臺中排污許可證檔案庫,篩除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中已發證的排污單位。參照附件2、附件3所列行業和管理類別表,將剩余企事業單位分為2020年前應發證或登記、2020年應發證或登記、非固定污染源三類情形。對前兩類情形,應逐個確定管理類別,進一步明確應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并形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完成33個清理整頓行業的排查無證工作,形成33個行業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并將清單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2月29日前
2.2020年排污許可證發證和登記。完成除33個清理整頓行業外,《名錄》規定所有行業(見附件3)的排查工作,形成所有行業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并將清單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2月29日前
(三)分類處置。對納入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的排污單位,應通知到戶,要求其按時申請排污許可證或登記排污信息,并按照“無整改情形類、禁止核發類、停產類、排污單位承諾整改類、無總量指標類、“未批先建”類、其他整改情形類、登記管理類”等不同情形進行分類處置(處置原則詳見附件4)。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一是根據33個行業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開展排污許可申領工作,逐一通知到戶,并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分類處置。二是督促各排污單位按時完成排污許可申領,3月底前,33個行業固定污染源發證率、登記率不低于60%。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3月31日前
2.2020年排污許可證發證和登記。一是根據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印發排污許可申領告知書(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印發),逐一通知到戶,并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分類處置。二是督促各排污單位按時完成排污許可申領,7月底前,2020年應發證或登記行業發證率、登記率不低于60%。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7月31日前
3.“禁止核發類”排污單位處置。對屬于“禁止核發類”的排污單位,即位于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或生產設施或產品屬于產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排污單位,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區發改局、區工信局、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規劃分局等部門配合,按照附件4相關要求進行處置。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區發改局、區工信局、區住建局、區規劃分局、區自然資源局
完成時限:33個清理整頓行業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除33個清理整頓行業外的其他行業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4.其他情形類排污單位處置。對屬于“無整改情形類、停產類、排污單位承諾整改類、無總量指標類、“未批先建”類、其他整改情形類、登記管理類”等7種情形的排污的排污單位,由區生態分局牽頭,各鄉(鎮、街道)配合,按照附件4相關要求進行處置。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
完成時限:33個清理整頓行業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除33個清理整頓行業外的其他行業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整改清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中排污單位的清理,做到逐個銷號、應發盡發,注明整改要求;對無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應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終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清單并移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實現我區轄區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管理全覆蓋。
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一是督促各排污單位按時完成排污許可申領,最終形成《花溪區33個行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清單》并移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進行證后監管,二是對需要進行整改的單位,督促其在承諾時限內,完成整改工作。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4月30日前
2.2020年排污許可證發證和登記。一是督促各排污單位按時完成排污許可申領,結合《花溪區33個行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清單》最終形成《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清單》,并移交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進行證后監管,二是對需要進行整改的單位,督促其在承諾時限內,完成整改工作。
牽頭單位:區生態環境分局
配合單位:各鄉(鎮)、街道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完成時限:2020年9月30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花溪區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花溪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生態分局局長任副組長,統籌推進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生態環境分局,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張君發兼任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徐應周任副主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印發文件,由區生態環境分局代章。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二)加強技術指導。排污許可制度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技術性強,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中:“環境主管部門可組織或委托技術機構為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管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并承擔相關費用”規定,結合各行業排污許可核發計劃,市生態環境局已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技術審核支撐單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審核小組開展技術審核工作,為我區排污許可證核發提供技術支持。
(三)加強執法檢查。區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將排污許可核發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作為當前重要工作,把生態環境執法作為排污許可制落實落地的重要兜底。對未按時限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嚴厲查處其違法行為。對存在超標排放、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規定處罰。對排污許可證給予整改過渡期的,執法部門應加強整改期的環境監管,督促排污單位按時完成整改,并根據整改情況及時作出進一步處理。對超過整改過渡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提出建議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停、關閉。
(四)強化督辦問責。區督辦督查局定期對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及核發進度進行調度,對工作開展不力、進展緩慢的部門及鄉(鎮)、街道辦及時預警提示,必要時進行通報;對未能按期完成清理整頓和年度核發登記任務的部門及鄉(鎮)、街道辦講加大督辦力度,進行約談,在年底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五)強化宣傳培訓。加大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由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各鄉(鎮)、街道辦配合,組織排污單位參加市級系列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排污單位持證排污主體責任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附件:1.花溪區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職責分工
2.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
3.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
4.貴陽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分類處置原則
附件1
花溪區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成員名單及職責分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范及2020年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要求,切實做好我區排污許可相關工作。經研究,決定成立花溪區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相關事項如下:
一、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組 長:練余天(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張君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 員:龍禮云(區督辦督查局局長)
徐應周(區生態環境分局副局長)
趙 瑩(區稅務局副局長)
趙黎波(區發改局副局長)
龍玉昆(區工信局副局長)
羅 倩(區財政局副局長)
張東華(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歐陽旭燚(區住建局副局長)
黃澤智(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袁長春(區規劃分局副局長)
秦 毅(區供電分局局長)
劉明高(高坡鄉黨委副書記)
鄒建云(黔陶鄉黨委副書記)
易思宇(馬鈴鄉黨委副書記)
王洪斌(久安鄉黨委副書記)
盧兆亮(孟關鄉副鄉長)
石坤文(青巖鎮副鎮長)
徐明友(石板鎮副鎮長)
李利?。溒烘偢辨傞L)
周 勛(燕樓鎮財政分局局長)
陳 洋(貴筑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劉 亞(陽光街道辦事處營商環境服務中心主任)
張君學(清溪街道辦綜治兼網格化主任)
夏俊石(溪北街道辦事處社會事務服務中心主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生態環境分局,由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張君發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區生態環境分局副局長徐應周任副主任。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不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印發文件,由區生態環境分局代章。
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排污許可工作的計劃制定、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督查考核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各成員單位職責
區政府辦:負責對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督促及調度。
區督辦督查局:定期調度、督查和通報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開展不力、進展緩慢的部門及鄉(鎮、街道)及時預警提示,必要時進行通報。
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落實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做好清理整頓工作的推進和日常指導工作;負責確認排污單位是否符合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紅線要求;負責督促各違規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整改要求落實各項整改工作;負責做好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工作;負責配合區督辦督查局,做好花溪區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定期調度、督查和通報工作。
區稅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供電分局:配合區生態環境分局,對花溪區2018年以來投入運行的排污單位進行摸排,并按照平臺提供的《新增企業登記導入模板》,提供排污單位信息,完善固定污染源基礎信息清單。
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區規劃分局:配合區態環境分局,審查疑似違規項目是否符合規劃選址、各類生態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要求,并提出清理整頓意見。
區發改局、區工信局:配合區生態環境分局,對疑似生產設施或產品屬于產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排污單位進行確認,并提出清理整頓意見。
區財政局:負責為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各鄉(鎮、街道):配合區生態環境分局,完成各自轄區內2017至2019年以核發的33個行業固定污染源的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核發登記工作。
附件4
貴陽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
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
工作分類處置原則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9號),對納入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的排污單位,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類處置。
一、無整改情形類
對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所規定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禁止核發類
對位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或生產設施或產品屬于產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無排污許可證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處罰直至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三、停產類
對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復生產的臨時停產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應通知到戶,要求其申領排污許可證,停產期間無需開展自行監測和提交執行報告,恢復生產前應向核發部門報告。對長期停產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暫不核發排污許可證,通知其先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應在恢復生產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同時需在排污登記表中注明。
四、排污單位承諾整改類
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措施暫不具各達標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單位提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生態環境部統一制作),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3個月至1年)。
五、無總量指標類
對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其許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計算結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如有明確要求)從嚴確定。
六、“未批先建”類
對“未批先建”排污單位,由排污單位提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單位在整改期限內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此類“未批先建”排污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充分利用現有數據,重點關注環境質量現狀、污染防治措施論證飛達標可行性分析、環境風險防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內容。
七、其他整改情形類
總體上按照“先發證再到位”的原則,由排污單位提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生態環境部門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原則上為三個月至一年。對于存在上述第四類至第七類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承諾采取措施確保整改期間達標排放。對于存在第四類至第七類多種情形的,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分別提出相應整改要求。
八、登記管理類
對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含停產的),生態環境部門應通知到戶,要求其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9號)要求,盡快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但位于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或生產設施或產品屬于產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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